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5年1月9日起至95年1月19日止,犯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8
9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9
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被告提起上訴後,已由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