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0210號債權人 王藝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秀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台端所述台端已受讓本件本票債權,則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37條之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請提出本件之本票業經受款人 陳淑英 背書轉讓之證明。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