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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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 郭同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羅心芳法官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