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抗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84號抗告人 郭同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4年11月4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22號),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羅心芳法官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