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事聲字第20號抗告人 鄭美娥 相對人 王席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4年事聲字第20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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