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續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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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續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續字第5號請求人即被告 張吳秀麗 上請求人與原告 張泰源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04年6月30日在本院成立和解(102年度訴字第2341號),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按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84條第2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請求人與原告於本院成立之和解,本院已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之規定,退還原告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680元之2/3即7,120元。
茲命請求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已退還之第一審裁判費7,1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