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小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48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被   告  施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1月2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月29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
可據,是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合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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