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
原   告  杜亭萱
被   告 僑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獎金,被告係設立於臺北
市北投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本件應由被告公司設立地所屬之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是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洪惠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