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建昌 義務辯護人 林幸郎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鄭建昌於民國99年8月26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收押禁見,然被告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均已坦承,也經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即表示無串供之虞。再者,被告為家中獨子,且是單親家庭,父親因罹患氣喘,急需固定回診治療,另家中只剩年邁祖母,需聲請人照料,亦需聲請人工作以貼補家用。又聲請人是初犯,早已有悔過之心,也勇於面對以後的刑期,請求准予交保,早日返鄉工作,存錢貼補家中困苦的日子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認有逃亡之虞,若不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99年12月9日予以羈押在案。被告固以前揭情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羈押被告並未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為由,故被告有無該條款之羈押事由,本院並無斟酌之必要;至被告家中之情況為何,與其犯罪後是否應予羈押,二者亦無關聯,故其以上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要無可採。本院因認羈押之原因,仍屬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許瑜容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