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257號債權人 劉昌輝 債務人台灣牛樟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威伸 債務人 彭聖文
一、㈠債務人台灣牛樟芝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
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或債務人彭聖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債務人其中一人已為給付,他人於同額之範圍內即免其給付義務。
㈡債務人彭聖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㈠至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台灣牛樟芝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逾新台
幣伍拾萬元部分,據其提出之買賣合約書僅載新台幣伍拾萬元,故逾此部分無從准許。
㈡又債權人請求法定代理人劉威伸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伍萬
元部分,依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劉威伸僅係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依買賣合約書、本票、借支票證明單所示,查無其他連帶給付之依據,難認劉威伸本身係債務人,是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樂嘉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