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順德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8,10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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