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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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振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緩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所載。
二、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對屬於犯罪行為人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吳振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869號處分緩起訴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24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乙情,有上開案卷足憑。而該案扣得之吸食器1支,係被告所有供本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明確。從而,依上開規定,上開扣案物自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檢察官聲請沒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莊良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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