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改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107號聲請人 呂莊寶珠
呂學鎮 呂學勤 呂學佳 關係人 唐永洪 律師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許瑛蘭 (亡)上列當事人聲請改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13行關於「 鄧金花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許瑛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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