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309號聲請人 林千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鈞鴻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鈞鴻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56號),業經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56號訴訟事件前已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經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號裁定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在案。是以,聲請人就同一訴訟事件再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屬重複聲請。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實益及必要,自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