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 李進城 被告 葉縖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縖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992元【註:嘉義縣○○市○○段○○○○號土地,面積419.96平方公尺;另304地號土地,面積142.64平方公尺。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780元/平方公尺。原告在上揭兩筆土地之權利範圍均為56分之55。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0,99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