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36號附民原告 許炘達 (原名 許家榮 )附民被告 徐溶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桃交簡字第6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郭鍵融法官張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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