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殷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2779、2780、3694、10112、13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殷緯自民國壹佰零捌年玖月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殷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犯行,復有購毒證人之證述、共犯之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毒品、供販賣毒品所用工具為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即被訴販賣毒品之次數),衡諸一般社會通念,面臨重罪之訴追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在面臨重刑處罰之情形下,其不願承擔刑責而畏罪逃亡之動機必將更為強烈,被告逃匿以規避日後審判程序或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多次販賣毒品,危害社會治安甚鉅,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等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受限制程度,如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保全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包括裁判確定後刑之執行程序遂行,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8年5月15日起執行羈押,並裁定自同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案審理程序固尚未終結,然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7月確定,已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被告指揮執行(刑期起算日:108年9月4日;執行期滿日:118年4月3日),此有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附卷可查,是被告在監執行期間,要已無逃亡之虞,前揭羈押之原因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明宏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