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639號債權人 何擇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建熹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建熹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建熹住所位於桃園市,有債權人所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