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986號原告 陳芝伊
蕭烱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2,773元,該裁定並於同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回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在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志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