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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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九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高志達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租金等事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嗣本件訴訟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移送本院審理,原告逾前開裁定命補正之期間,迄今未予補正,而向本院提起另一件民事訴訟,其原起訴之事件因未繳納裁判費,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素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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