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九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原告戊○○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被告己○○兼法定代理人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五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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