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五六八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丁○○乙○○
共同送右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前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丙○○之次子「 陳瑞海 」之本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
二、被繼承人丙○○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死亡,而聲明人等係其孫女,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請釋明知悉得為繼承之日起未逾二個月之證明文件(如前順位繼承人寄發之存證信函)或切結書。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B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