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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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瑞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瑞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容娥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德環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6,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