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季英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4,024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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