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沅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