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 高玉櫻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 扶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鳳真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不動產價額為準,參酌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893元,面積為153.77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4,857元【計算式:2,893元×153.77㎡=444,8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