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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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23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21日當庭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28,71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有本院93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蕙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