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熊宜平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債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當事人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