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4號聲請人 呂清標 相對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捌仟元後,本院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二三六九七號清償債務事件關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八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必要情形,係指不停止執行將發生不能或難以回復原狀之損害。有無必要之情形由法院依職權決定之。法院於決定時,應斟酌第三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等是否顯無理由,將來勝訴後是否發生不能或難以回復之損害等,以決定是否應裁定停止執行。再按法院因債務人之聲請,依法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債務人本此裁定所供擔保,係以擔保債權人因債務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為目的,乃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之權益,並非增加債務人之額外負擔(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3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法院定此項擔保,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113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4年度執字第23697號強制執行事件,對於聲請人所有坐落桃園縣○○鄉○○○段特工區小段
536、537建號部分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人已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即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58號),而上開執行事件所查封之系爭建物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94年度執字第23697號強制執行事件及100年度重訴字第258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等卷宗審核後,認聲請人就其所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如能獲得勝訴判決確定,相對人即不得對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為免聲請人將來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撤回起訴、和解)後,受有無法回復原狀之損害,其聲請於上開訴訟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暫予停止本院94年度執字第2369
7號清償債務事件關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故本院爰許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又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建物於執行程序中經評定價值約為新臺幣(下同)13,240,000元,此有華聲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限公司提出鑑定報告書之建物鑑估分析表及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9年8月19日98桃金職七字第102號拍賣公告在卷可稽(見上開執行卷㈠第53-5
4頁及卷㈡第402-403頁),而聲請人提起之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係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所涉及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甚高,得上訴第三審,本院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可見本案判決待確定之期間約為4年4個月,故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之期間亦約為4年4個月,本院認以4年之期間計算為宜,故相對人如因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暫予停止,可能受到之損害,應為上開債權額未能即時獲償所受之利息損失,計算後之擔保金額應為2,648,000元(即13,240,000元×5%×4=2,648,000元)。是聲請人提供2,648,000元之擔保金後,本院94年度執字第23697號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58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暫予停止。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瓊儀┌───────────────────────────────────────────┐│附表:100年度聲字第194號│├──────┬────┬──────┬────┬──────────────┬────┤│本院94年度執│臨時│基地座落│建築式樣│建築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字第23697號│├──────┤主要建築├──────┬───────┤││強制執行事件││建物門牌│材料及房│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附表編號│建號││屋層數││築材料及用途│範圍│││││││││├──────┼────┼──────┼────┼──────┼───────┼────┤│編號:6│桃園縣大│桃園縣大園鄉│四層樓鋼│一層:631.78││全部│││園鄉內海│內海墘段特工│鐵造、鋼│合計:631.78│││││墘段特工│區小段32地號│架造、加││││││區小段臨││強磚造、││││││時536建├──────┤工業用││││││號○○○鄉○○路││││││││117號(尚未││││││││辦保存登記)│││││││││││││├──────┼────┼──────┼────┼──────┼───────┼────┤│編號:7│桃園縣大│桃園縣大園鄉│四層鋼筋│三層:387.2││全部│││園鄉內海│內海墘段特工│混凝土造│四層:387.2│││││墘段特工│區小段32地號│、住家用│合計:774.4│││││區小段臨││││││││時537建├──────┤││││││號○○○鄉○○路││││││││117號(尚未││││││││辦保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