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陳世耀 相對人 賴進昇 相對人 賴俊 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賴興龍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賴興龍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㈠⒈登記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54萬元。
⒊存續期間:自90年11月29日至130年11月29日。
⒋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⒌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⒍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⒎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⒏債務人:賴興龍。
㈡⒈登記日期:91年11月18日。
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72萬元。
⒊存續期間:自91年11月14日至131年11月14日。
⒋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⒌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⒍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⒎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⒏債務人:賴興龍。
而債務人賴興龍前於90年12月4日至91年10月14日期間,邀同連帶保證人 賴文魁 向聲請人150萬元、145萬元,及於104年3月3日邀同一般保證人賴文魁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0年12月4日及119年3月3日,應按月攤還本息,如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賴興龍於108年5月1日死亡,全部抵押物由相對人賴進昇(因遺囑繼承)、相對人 賴俊佑 (因遺贈)於108年6月20日辦畢繼承登記,惟上開借款自108年5月5日及108年5月4日起未依約按期繳納借款本息,依上開約定,上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負欠聲請人借款1,253,79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及借款契約書影本、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債務人賴興龍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院於108年10月18日通知相對人賴進昇(兼賴興龍之繼承人)、賴俊佑及賴興龍之繼承人 陳彩梅 、 賴進洪 、 賴麗敏 ,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分別於108年10月28日、108年12月2日送達於相對人賴進昇、賴俊佑,於108年10月25日、108年12月19日、108年12月14日,送達於債務人賴興龍之繼承人賴麗敏、賴進洪、陳彩梅,有卷附通知函、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可稽,相對人及債務人賴興龍之繼承人均逾期未為陳述,另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8
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7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竹山鎮│ 和興 │331│││972│全部│賴進昇、賴俊│││││││││││佑權利範圍各│││││││││││2分之1│├──┼───┼────┼────┼────┼────────┼─┼─────────┼──────┼──────┤│002│南投縣│竹山鎮│和興│332│││261.84│全部│賴進昇、賴俊│││││││││││佑權利範圍各│││││││││││2分之1│├──┼───┼────┼────┼────┼────────┼─┼─────────┼──────┼──────┤│003│南投縣│竹山鎮│和興│333│││300.85│全部│賴進昇、賴俊│││││││││││佑權利範圍各│││││││││││2分之1│└──┴───┴────┴────┴────┴────────┴─┴─────────┴──────┴──────┘┌────────────────────────────────────────────────────────────────┐│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74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77│集山路二段201│和興段331地號│農舍、鋼筋混凝│一層:102.25、二│陽台:16.2│全部│賴進昇、賴俊│││││巷20號││土造、3層│層:114.75、三層│││佑權利範圍各││││││││:63.9、合計:28│││2分之1││││││││0.9│││││└──┴───┴───────┴───────┴───────┴────────┴───────┴───┴──────┴─────┘※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