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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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176號
原 告 彭榆晴
被 告 陳弈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
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
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項第6
款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於起訴狀內載明本件「訴訟標的
」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核與前開規定不符,
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依前揭規定,
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