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楊筱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命上訴人應給付之金額,係
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全部不服而上訴,則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255,525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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