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6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美齡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寶健
郭振齡 黃馨齡 黃劉依妹 黃珍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萬肆仟玖佰叁拾肆元(計算式為:4,078,334元+1,200,000元+1,776,600元+1,350,000元=8,404,9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叁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佳霖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