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 藍陳信宗 即宗定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3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仁心┌──────────────────────────────────────────────────────┐│支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41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見穎工程有限公司│聯邦銀行南崁分行│101年8月10日│67,620元│UA六七六九六六│││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