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號債權人澎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歐英豐 債務人 呂捃雅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洪明睿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九四四七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三五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標的:
一、債務人呂捃雅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明睿所得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臺幣83,316元,及自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起算日:民國106年1月14日),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2.677%)加一成計息,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一成加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5﹪計息,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二成加收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呂捃雅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明睿所得遺產範圍內與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被繼承人洪明睿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參拾萬元,依法應負償還責任,此有借據乙紙可憑。
二、本借款約定應債務人應按月分期償還,惟自106年1月14日即未依約清償,至今從無來往,顯然違約,查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額之金錢,並有借據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狀請
三、惟被繼承人洪明睿已於民國105年12月17日死亡,於繼承人未為相關權利主張時,其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應由繼承人繼承,並依法應負償還責任,未料屆期不為清償,一再向債務人等催索,仍置之不理。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開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藉維權益。
釋明文件:借據,除戶謄本,繼承人戶謄,繼承系統表,澎湖地方法院裁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