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家非調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扶養義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5年度司家非調字第198號聲請人 陳丁蘭 相對人 楊靖渝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親屬間扶養請求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25條、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履行扶養義務事件,受扶養權利人 陳國華 之實際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12七樓之3,業據聲請人 陳明 ,有聲請狀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足見受扶養權利人之住所地在新北市五股區,依前述說明,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