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3號上訴人正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君 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傳神居家照顧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7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823,883元(見本院106年度補字第2392號確定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9,1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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