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27號再審聲請人 馮勢棠
張藍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黃偉政 、莊淑如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再審聲請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3日本院106年度國字第34號(經臺北高等行政106年度訴字第417號裁定移送前來)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