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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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68號聲請人 廖秋菊 被告 卓艾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7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廖秋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77號案件中遭扣押,因該案業已判決確定,且該自用小客車並未經諭知沒收,聲請准予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被告卓艾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為警扣得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然聲請人已領回其遭扣押之上開自用小客車,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2紙存卷可參,是本件聲請已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卓育璇
法官翁毓潔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