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6號原告 許卓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月娥 間因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92,6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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