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東悅建設有限公司等間撤銷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7,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