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54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96年3月27日對乙○○之羈押裁定撤銷。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因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業據證人丙○○及甲○○指證綦詳,復有水果刀1支扣按可證,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業經本院於96年3月1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本院於96年3月27日對乙○○再為羈押裁定,尚有違誤,應予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王伯文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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