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更㈠字第1號被告乙○○兼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與甲○○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本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211號誣告案件,雖被論處罪刑,惟該案現上訴第三審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請於刑事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即成為獨立之民事訴訟,即無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訴訟即無從或甚難判斷之情形,民事法院當可自行調查審理,不受刑事法院認定事實之拘束,即無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最高法院85年台抗第414號判決參照)。本件訴訟既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依前開說明,本院自當可自行調查審理,不受刑事法院認定事實之拘束,亦非民事訴訟法183條所指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之所指。是聲請人主張刑事判決內容足以左右本件損害賠償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謝肅珍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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