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74號上訴人新美時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精哲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被上訴人 柯崇琳 即合成機械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於民國96年4月1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曼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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