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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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095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務人 鄭俊文
鄭黃順靜
一、債務人鄭俊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二四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俊文、鄭黃順靜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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