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廖晏晨 債務人 李秀琴 即 龍子行 (已於民國105年11月19日死亡)債務人 呂雪珍 債務人 徐怡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呂雪珍、徐怡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零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呂雪珍、徐怡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參拾肆萬伍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秀琴即龍子行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查債務人李秀琴業於民國105年11月19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已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民事督促程序當事人能力,依前揭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