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小字第1905號上訴人即被告 薛慧芳 上列上訴人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一百零五年度基小字字第一九0五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3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瓊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