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28日│97年11月13日│97年11月13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98年度毒偵│南投地檢98年度毒偵│南投地檢9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99號│字第331號│字第331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80號│98年度審訴字第192│98年度審訴字第192││審│││號│號││├───┼─────────┼─────────┼─────────┤││判決│98年04月27日│98年05月13日│98年05月13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80號│98年度審訴字第192│98年度審訴字第192│││││號│號││├───┼─────────┼─────────┼─────────┤││判決確│98年05月14日│98年06月01日│98年06月01日│││定日期││││├─┴───┼─────────┼─────────┼─────────┤│備註│南投地檢98年度執緝│南投地檢98年度執緝│同左│││字第535號│字第534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收受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04月09日│98年04月09日│97年12月底某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72號│字第472號│第1874、354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訴字第540號│98年度訴字第540號│98年度訴字第393、││審││││402號││├───┼─────────┼─────────┼─────────┤││判決│98年12月25日│98年12月25日│98年12月3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540號│98年度訴字第540號│98年度訴字第393、││││││402號││├───┼─────────┼─────────┼─────────┤││判決確│98年12月25日│98年12月25日│99年01月21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同左│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431號││第432號│└─────┴─────────┴─────────┴─────────┘┌─────┬─────────┬─────────┬─────────┐│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4月3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74、354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訴字第393、││││審││402號││││├───┼─────────┼─────────┼─────────┤││判決│98年12月3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393、││││││402號││││├───┼─────────┼─────────┼─────────┤││判決確│99年01月21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4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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