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附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附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附帶民訴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五二號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一三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關於被上訴人丙○○殺人部分已諭知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等之訴之判決。茲檢察官對關於丙○○上開部分之刑事判決雖提起第三審上訴,但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予以判決駁回。是上開部分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復一併提起上訴,俱為法所不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章
法官王居財法官郭毓洲法官黃梅月法官邱同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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