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3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曾冠棋 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李英豪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